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226号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PDBQ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860504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TJ0K42D。
法定代表人:***,兼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陵城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