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1653号
申请人: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88号5幢34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韩文勇,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x6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