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5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一期1栋1**4层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鄂0103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3546.3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10××××9908账户的存款4633546.3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0××××9372账户的存款4633546.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