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

某某某某与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某某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初3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尼斯•菲特斯与被告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丹尼斯•菲特斯以与被告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尼斯•菲特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尼斯•菲特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尼斯•菲特斯负担。
审判长 余 杰 审判员 熊艳红 审判员 赵千喜
书记员 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