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

某某科技股份公司、南京久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民终11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久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6幢1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久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2民初16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公司向久测公司支付货款49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久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与久测公司签署多份《采购合同》,经***公司财务多次核对确认,***公司欠久测公司货款49050元。 久测公司辩称,双方已经对尚欠货款进行了确认,***公司一审也对金额没有提出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久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久测公司支付货款57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甲方***公司与乙方久测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5月14日和2021年6月4日以传真形式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经纬仪、对讲机、手持GPS等测绘仪器。上述合同均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乙方支付,且送货上门;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月结30天或款到发货;合同正本或传真件以及双方认可的附件均有效。2021年10月29日,***公司与久测公司通过企业往来询证函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10月29日,***公司应当向久测公司支付货款57030元。***公司与久测公司均在该企业往来询证函上**确认。一审庭审中,***公司认可涉案合同的真实性,对交易过程和对账金额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久测公司与***公司签订有多份《采购合同》,***公司**审时明确表示认可案涉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且案涉采购合同亦约定了传真件的有效性,一审法院认可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买卖合同签订后,久测公司陆续向***公司供货,***公司则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双方通过询证函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0月29日***公司欠付久测公司货款57030元,***公司对交易事实和欠款金额表示认可。对于久测公司要求亿瓦特公司***公司支付货款5703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科技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久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03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元,由***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应向久测公司支付的货款问题。本案中,***公司与久测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公司与久测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久测公司依约向***公司交付货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久测公司支付货款。***公司与久测公司通过询证函对账,已经确认截至2021年10月29日***公司欠付久测公司货款57030元,一审庭审中***公司对交易事实和欠款金额均表示认可。***公司上诉主张仅差欠久测公司49050元货款,但就此并未充分举证,亦与其一审中的陈述相悖,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证据的审核,判决***公司向久测公司支付货款5703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左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梅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