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23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淮河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申请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10400XXX/22201XXX、票面金额叁万元整、出票人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省力之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东营黄河路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3年10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4月9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