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645号
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陈亮奎,男。
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