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562号
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31号东营事故处理中心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90336494D。
法定代表人:王万富,总经理。
被告:***,男。
被告:郭龙飞,男。
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龙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俊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