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642号
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
营区东三路138号银座城市广场写字楼12栋A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90336494D。
法定代表人:王万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郭龙飞,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龙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军霞
书 记 员 江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