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5民初2197号
原告: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