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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神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城康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茅民监字第2号
原审原告十堰市神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城康实业公司,第三人蔡超、王全英买卖房屋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9月6日作出的(2008)茅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2008)茅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院 长 秦金建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计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