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7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星汇君泊S幢B1**14层办公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19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