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顺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7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星汇君泊S幢B1**14层办公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19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