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太行山路香桥郡60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万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黄蓝时代(东营)国际金融港F座3层。
法定代表人:齐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营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万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营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东营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6元,减半收取17443元,由东营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