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执14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二大队(汽车电子产品生产厂房)7栋/层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99A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珠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8447165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南侧新天地1**3层3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6676928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立成,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92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4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2172.5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九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翼龙腾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923执14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