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679号
原告:***,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二大队(汽车电子产品生产厂房)7栋/层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99A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天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