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2571号
申请执行人:**交投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三期C4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4AGJ2X。
法定代表人:章瑞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鹿城镇彝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098039276。
法定代表人:周平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交投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301民特1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息67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150元和2020年10月25日以后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向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对**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传唤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到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到庭,本院通过其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反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上述反馈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并在另案中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采取了冻结等执行措施。对财产价值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采取执行措施,故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云E5××**路帝牌车辆(登记注销日期为2006年5月)和车牌号为云E9××**长城牌车辆(登记注销日期为2010年5月),上述车辆因登记日期较长,现残值较低,且已被**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现无剩余价值。
此外,通过上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保险、税务反馈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地**市鹿城镇彝海东路,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履行能力进行调查,通过向周边群众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协助机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但其在**市鹿城镇大东村委会XX屯村民小组登记有不动产,但上述不动产均被**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置,现无剩余价值。
综上所述,**交投城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84150元(含申请执行费9150元,不含2020年10月25日以后的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21年12月28日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