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73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严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