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355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41981897H。
法定代表人:曹远启。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6号写字楼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973650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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