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02执19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安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振明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
书 记 员 陈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