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民初7号
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东江源大道世纪嘉园18号商铺2楼2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资惠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曹远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1元,减半收取计7125.5元,由原告赣州市润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 瑞
审判员 陈苾铃
审判员 徐 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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