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通菱电梯有限公司

海南奥林匹克物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通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申1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奥林匹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海南奥林匹克花园赫柏华庭****。
法定代表人:智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昆俊,海南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通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支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海南奥林匹克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匹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通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菱电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终336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林匹克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履行期间,通菱电梯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保义务,涉案电梯多次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且造成安全隐患,并因此导致奥林匹克公司被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45000元。通菱电梯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之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且与奥林匹克公司的行政罚款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判决对奥林匹克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通菱电梯公司提交意见称,奥林匹克公司系违法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通菱电梯公司应否对涉案行政罚款承担赔偿责任。电梯系特种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奥林匹克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涉案电梯的管理职责。本案中,奥林匹克公司在设备故障及异常情况尚未消除的情况下不当管理、不当使用涉案电梯,可能导致事故隐患发生,为此被海南省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45000元。由于奥林匹克公司系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该违法行为并不因通菱电梯公司是否正常履行合同而必然发生。因此,奥林匹克公司主张通菱电梯公司就涉案行政罚款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无据,二审判决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奥林匹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奥林匹克物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颐龙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彩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 敏
书记员 邹 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申请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撰稿:王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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