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汉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汉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46353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5、77号石家庄华强数码广场地东区商业C座办公楼03单元1814号。
法定代表人:郭凯,经理。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政通公司)与被告河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字政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成彩霞、被告**信息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郭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字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信息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款280000元;2、**信息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56000元;3、**信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信息公司就原合同未付款项于2018年11月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信息公司将按两期支付原合同未付款: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信息公司仍未付款。
**信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数字政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未为我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待完成项目建设后,我公司同意支付合同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9月25日,委托单位**信息公司(甲方)与开发单位数字政通公司(乙方)签订《赵县数字化城管改造提升项目软件系统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赵县数字化城管改造提升项目建设所需的应用软件开发,搭建赵县数字化城管扩展子系统,并向甲方及最终用户(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付,建设内容包括视频监控管理子系统、城管热线对接子系统、车辆GPS管理系统。合同总价30万元,包括软件开发制作成本价、运输费、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15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15万元。在约定付款时间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相应支付项目款。合同第五条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系统建设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验收标准遵照住建部数字城管相关行业标准,并结合双方共同确认的实施方案。乙方开发的软件上线试运行起一个月内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在验收申请提出后,采用现场考证的方式对系统项目进行全面验收。若甲方无合法理由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不进行验收、未完成验收、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不提交书面验收结果,视同验收合格。
2017年12月19日,数字政通公司向**信息公司开具面值300000元的发票。2017年12月29日,**信息公司向数字政通公司支付20000元。
此后,数字政通公司(甲方)与**信息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赵县数字化城管改造提升项目软件系统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已实施完毕,并于2018年10月完成验收。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乙方最迟应于2017年10月5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150000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就前述款项支付甲方20000元,因乙方原因仍有280000元尚未支付。为保证双方权益,就该项目乙方应支付甲方项目款事宜,双方达成本《还款协议》。1.1就原合同未付款项,乙方承诺将按两期支付:(1)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甲方第一笔欠款130000元;(2)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甲方第二笔欠款150000元。2.1乙方保证,在前述1.1条时间期限内完成支付款项义务。若乙方再次逾期付款(任一笔分期付款款项),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支付所欠全部款项并支付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且在乙方未支付前述款项及违约金前,甲方有权采取暂停系统维护及系统服务等抗辩措施。届时,由此给项目业主方和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经询,数字政通公司主张《还款协议》签订日期为2018年11月。
诉讼中,**信息公司主张数字政通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具体为视频监控子系统列表不规范、路数不够、城管热线子系统未建设完成、车载管理系统未安装、软件账号及监督员账号不齐全等,**信息公司为此提交照片。数字政通公司不认可照片的真实性,主张已于2018年10月完成验收。
诉讼中,**信息公司主张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酌减。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数字政通公司与**信息公司签订《赵县数字化城管改造提升项目软件系统合同》、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信息公司应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数字政通公司支付合同款。**信息公司主张数字政通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已确认合同履行情况,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现数字政通公司要求**信息公司支付合同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信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信息公司已于庭审中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之主张,故本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280000元;
二、河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8000元;
三、驳回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元,已交纳;由河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梁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