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隆福吉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隆福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知民初17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辰律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辰律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北省隆福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58号众联天美国际A栋1-3层商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隆福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隆福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