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淮安悦景置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91民初4554号之三
原告:淮安悦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83132948E,住所地淮安生态新城福地路66号山阳湾花园1号商业商铺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张扬,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469475513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羊城创意产业园3-02号。
负责人:朱行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露盈福高科技厂房四层B厂房。
法定代表人:唐崇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彪,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100M,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曙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悦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悦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悦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悦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0元,由原告淮安悦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建    淮
审判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祁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