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催3号
申请人: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4694755130,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申请人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左康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