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崔成宝、崔树高等与涟水县水利局、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3767号
原告:崔成宝,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
原告:崔树高,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
原告:崔树平,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水利局,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朱彦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丁腾飞(实习),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治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7-308。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远、孙昊晢(实习),江苏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
法定代表人:许志武,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金,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成宝、崔树高、崔树平诉被告涟水县水利局、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治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蒋玉莲
人民陪审员  张绍伟
人民陪审员  张士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