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3民初906号
原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469475513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赜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祥云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23015243021B。
机构地址:祥云县祥城镇祥姚路北侧(阳光城斜对面)。
负责人:宋建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锋、普跃隆(实习),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祥云水利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L3EUL4M。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祥姚路东段(县水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女,1989年2月4日,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女,1994年9月20日,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祥云县水务局、祥云水利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32元,减半收取13066元由原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沈光辉
人民陪审员 孔学秀
人民陪审员 杨利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仕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