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4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洪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长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晓,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春梅幼儿园,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忠信路。
负责人:***,园长。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洪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春梅幼儿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洪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804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钱家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