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晓,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春***园。
负责人:刘春梅,园长。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春***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春***园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85000元,支付延迟支付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行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