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电力玛钢金具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谷县电力玛钢金具有限公司、晋中市太谷区正源木业厂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1856号
原告:山西省太谷县电力玛钢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阳邑乡阳邑村。
法定代表人:白宏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马,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太谷区正源木业厂,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阳邑乡阳邑村。
经营者:要步高,又名要秋喜,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人,住该村。
原告山西省太谷县电力玛钢金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太谷区正源木业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太谷县电力玛钢金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太谷县电力玛钢金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太谷县电力玛钢金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西省太谷县电力玛钢金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本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