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177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藏族,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赐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8层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L2KG8J。
法定代表人:宋立炳。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四川赐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正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赐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赐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正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比忆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