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1801号
原告:贵州遵义嘉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安县凤仪镇汪家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347112466K。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2-2幢30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JPY5X。
法定代表人:郭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嘉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遵义嘉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遵义嘉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德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全文
书 记 员 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