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执968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郭福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501488508000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696.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