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461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晨,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2-2幢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JPY5X。
法定代表人:郭福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70X9。
法定代表人:杨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青青,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与B6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111OE。
负责人:龙正杰。
被告:程松,男,1991年4月6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程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金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韦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