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之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执373号之三

申请人李某,男,布依族,1985年6月13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执行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MA61RJPY5X。

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在5105014885***0001580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7.25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5014885080000***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622.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