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4082号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乡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2-2幢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郭福建。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