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131号
申请人:赣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商会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13066715C。
法定代表人:邹荣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梅英,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宜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五马村站前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0790585H。
法定代表人:郭娟萍。
申请人赣州**物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宜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49930.23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赣州**物资有限公司以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宜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东风支行,账号:15×××10)。
以上保全价值限于849930.2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