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5民初276号
原告:阿***,男,1988年1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木铁布(系阿***妻子),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西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荆苑世纪城2-3-9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阿***与被告**、四川西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阿***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00元,由原告阿***负担。
审 判 员 康纪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芳
书 记 员 阿省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