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1CG6M,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48号1栋1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上诉人四川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883民初314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誉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幢××号。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山东省邹城市。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受理并裁定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荆 颖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