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2965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利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沈缪,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西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祥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利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海门西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祥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利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海门西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祥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利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利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海门西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祥锋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江阴市利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利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国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