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3民初117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勇俊,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96-1、96-2、96-3、96-4、96-5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98597781U。

诉讼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中盛路恒兴茗苑1号楼2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61331939W。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第三人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