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3民特690号
申请人: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城中盛路恒兴茗苑1号楼202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四八店村红星自然村办公楼翻新工程项目负责人。
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四八店自然村。
负责人:***,村主任。
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四八店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23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1月27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浙江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四八店村红星自然村办公楼翻新工程尾款22485元及纠纷中多开税票的税费赔偿款1340元。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