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裕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茂裕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3498号
原告: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孟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妮菊,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茂裕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负责人:伍红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茂裕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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