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5执3162号
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四川茂裕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茂裕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茂裕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茂裕丰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转付租赁费160000元,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润涛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