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峰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钢工贸有限公司等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3418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江西正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洪大道199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四川聚峰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177号附6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聚峰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正钢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钢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正钢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22元,减半收取18661元,由原告***、江西正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桃*
审判员黄小红
人民陪审员欧阳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罗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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