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7845号
原告:梅媚,女,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姚燕,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正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602551。
法定代表人:刘德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川,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22层2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PA396B。
法定代表人:李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梅媚、姚燕诉被告重庆麒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川、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登记立案。原告梅媚、姚燕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梅媚、姚燕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章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定助理赵雪宇
书记员杨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