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旭安机械设备租赁站、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4607号
原告:九龙坡区旭安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陡石塔村5社28号。
经营者:李旭松,经理。
被告: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22层22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旭安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九龙坡区旭安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对成都裕源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丽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余晓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