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塘县叁壹捌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川3335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187号1栋402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东。
被执行人:巴塘县叁壹捌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住巴塘县朱巴龙乡。
法定代表人:孙欧。
本院在执行四川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塘县叁壹捌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格桑泽仁
审判员 土  登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次村刘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