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民初742号
原告:安徽永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传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安,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根宁。
原告安徽永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恒通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2元,减半收取7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小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