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庆市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49606939。
法定代表人:余传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磊,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谢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磊、***银行存款42782.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杨